四川塔牌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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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塔牌电缆公司致金杯塔牌电缆公司及旗下经销商的律师函
2021-11-18

致:

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及旗下各经销商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受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塔牌申缆公司”)授权委托,郑重致函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知民终 769 号判决书已送达至金杯塔牌公司,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本案一审(2018)川 01民初2488 号判决书现同时生效。判决书第四条判决如下:“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塔牌’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贵公司及各经销商应立即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塔牌”字号,各经销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线缆本身上含有“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字样的所有库存产品。如各经销商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仍然继续销售的,四川塔牌电缆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以上情况,请知悉并积极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